东北一枝花 -张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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烛邹亡鸟

《晏子春秋》〔先秦〕

  景有好弋,使烛邹主鸟而亡之。有怒,诏吏欲杀之。晏子曰: “烛邹有罪三,请数之以其罪而杀之。”有曰:“可。”于是召而数之有前,曰:“烛邹!汝为吾君主鸟而亡之,是罪一也;使吾君以鸟之故杀人,是罪二也;使诸侯闻之,以吾君重鸟而轻士 ,是罪三也。数烛邹罪毕,请杀之 。”有曰:“勿杀!寡人闻命矣。”

译文及注释

译文
  齐景公喜欢捕鸟,命令烛邹管理鸟,但是(烛邹)让鸟逃跑了。齐景公十分生气,下令让官员杀掉他。晏子说:“烛邹有三条罪状,请让我列数他的罪状然后按照罪名杀他。”齐景公说:“可以。” 于是召见烛邹,在齐景公面前列数他的罪行,说:“烛邹!你替我们君主看管鸟,却让鸟逃跑了,这是第一条罪行;你使我们君王为了一只鸟就要杀人,这是第二条罪行;你让诸侯知道这件事,认为我们的君王事看重鸟而轻视手下之人,这是第三条罪行。烛邹的罪已经列举结束,请杀死烛邹。”景公说:“不用处死了!寡人听从先生的教导。”

注释
景公:姜姓,吕氏,名杵臼。春秋后期齐国国君,齐灵公之子,齐庄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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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

  这篇短文通过晏子巧言救烛邹的故事,展现了晏子的智慧与口才,他以“反言正谏”的智谏之法,揭示仁政重民之理。晏子表面数落烛邹“三罪”,实则将失鸟之过步步推至动摇君德、损害国誉的高度,点破景公因私欲滥刑的荒谬;景公从“诏吏欲杀”到“勿杀”的转变,暗含“罪民实罪君”的深层警示。全篇言简而义丰,以罪责倒置的讽喻,传达出“轻物恤人”的治国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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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子请免叔孙穆子

左丘明 左丘明〔先秦〕

   虢之会,鲁人食言,楚令尹围将以鲁叔孙穆子为戮,乐王鲋求货焉不予。赵文子谓叔孙曰:“夫楚令尹有欲于楚,少懦于诸侯。诸侯之故,求治之,不求致也。其为人也,刚而尚宠,若及,必不避也。子盍逃之?不幸,必及于子。”对曰:“豹也受命于君,以从诸侯之盟,为社稷也。若鲁有罪,而受盟者逃,必不免,是吾出而危之也。若为诸侯戮者,鲁诛尽矣,必不加师,请为戮也。夫戮出于身实难,自他及之何害?苟可以安君利国,美恶一心也。”

   文子将请之于楚,乐王鲋曰:“诸侯有盟未退,而鲁背之,安用齐盟?纵不能讨,又免其受盟者,晋何以为盟主矣,必杀叔孙豹。”文子曰:“有人不难以死安利其国,可无爱乎!若皆恤国如是,则大不丧威,而小不见陵矣。若是道也果,可以教训,何败国之有!吾闻之曰:‘善人在患,弗救不祥;恶人在位,不去亦不祥。’必免叔孙。”固请于楚而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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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孟子 孟子〔先秦〕

  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三里之城,七里之郭,环而攻之而不胜。夫环而攻之,必有得天时者矣,然而不胜者,是天时不如地利也。城非不高也,池非不深也,兵革非不坚利也,米粟非不多也,委而去之,是地利不如人和也。故曰:域民不以封疆之界,固国不以山溪之险,威天下不以兵革之利。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寡助之至,亲戚畔之;多助之至,天下顺之。以天下之所顺,攻亲戚之所畔,故君子有不战,战必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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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甲养龙

佚名 佚名〔先秦〕

  帝孔甲立,好方鬼神,事淫乱。夏后氏德衰,诸侯畔之。天降龙二,有雌雄,孔甲不能食,未得豢龙氏。陶唐既衰,其后有刘累,学扰龙于豢龙氏,以事孔甲。孔甲赐之姓曰御龙氏,受豕韦之后。龙一雌死,以食夏后。夏后使求,惧而迁去。《史记·夏本纪》

  (孔甲)废豕韦氏,使刘累豢龙。《今本竹书纪年疏证》

  昔有飂叔安,有裔子曰董父,实甚好龙,能求其耆欲以饮食之,龙多归之。乃扰畜龙,以服事帝舜。帝赐之姓曰董,氏曰豢龙。封诸鬷川,鬷夷氏其后也。故帝舜氏世有畜龙。及有夏孔甲,扰于有帝。帝赐之乘龙,河、汉各二,各有雌雄,孔甲不能食,而未获豢龙氏。有陶唐氏既衰,其后有刘累,学扰龙于豢龙氏,以事孔甲,能饮食之。夏后嘉之,赐氏曰御龙,以更豕韦之后。龙一雌死,潜醢以食夏后。夏后飨之,既而使求之。惧而迁于鲁县,范氏其后也。”《左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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