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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通过直接观察而了解,强调对同时期事物的直接认知,与通过传闻了解前代事物相区别。2.谓明见明知,并不隔膜。3.得到赏识和重用。4.被他人所了解、知晓。5.指汉代法律中的‘见知法’,即官吏若知晓他人犯罪而不检举告发,将以故意纵容罪论处。
不超出规定范围,遵守规矩。
(古代官名)提点刑狱公事的简称。宋初设于各路,主管所属各州司法、刑狱和监察,兼管农桑。其官署称司,号"宪司"。京畿地区设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掌畿内县镇刑狱、治安、场务、河渠;南宋称提点京畿刑狱。金设有提刑使,后改为按察使。明清各省均设提刑按察使。参考"按察使"。
谦抑,谦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