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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目是古代官名,元代在儒学提举司及各州设有此职作为辅助官员。明代时,翰林院、太常寺、太医院等多个机构及都指挥司、各长官司等地方机构也设有吏目。清代则主要在太医院、五城兵马司及各州保留此职位。其职责除太医院吏目类似医士外,其余多负责文书处理、协助刑狱及管理官署事务。
1.安抚整理(多用于特定语境,如安抚民众使其安定)。2.使平稳安定下来。
1.即‘肤受之诉’,指谗言中伤他人或为人所中伤。2.形容见识或造诣浅薄,不深入。
依旧;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