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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闵(?~352年6月1日),字永曾,小字棘奴,魏郡内黄县(今河南省内黄县)人。十六国时期冉魏政权的建立者。352年,兵败突围不遂,遭前燕太原王慕容恪击败,后为燕王慕容儁所擒,斩于遏陉山,追谥武悼天王。冉闵的玄孙冉华的墓志铭则称冉闵为“平帝”。
1.也作‘太簇’,古代乐律名称,后亦用以代指农历正月。2.十二律中阳律的第二律称谓。3.古人把十二律与十二月相配,太蔟对应正月,故而成为农历正月的别称。
得罪。
1.指通过直接观察而了解,强调对同时期事物的直接认知,与通过传闻了解前代事物相区别。2.谓明见明知,并不隔膜。3.得到赏识和重用。4.被他人所了解、知晓。5.指汉代法律中的‘见知法’,即官吏若知晓他人犯罪而不检举告发,将以故意纵容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