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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特指宋哲宗时对神宗所实行的新法的继承。宋神宗年号熙宁、元豐,其时推行新法。神宗死,哲宗嗣立,年号元祐,以年幼,太皇太后高氏主政,尽废新法。八年太皇太后死,哲宗亲政,次年改元绍圣,任章惇执政,以绍述熙宁、元豐新政为名,尽复高太后临朝时所废新法。2.继承并延续前人的行为或事业。
1.天赐福佑。2.指皇帝的恩泽。
将作大匠为官名,秦时初设为将作少府,汉景帝时改称将作大匠,负责宫室、宗庙、陵寝等土木工程建设。后世多有更名或调整,如南朝梁称大匠卿,北齐称将作寺大匠,隋至辽多称将作监大匠。元设将作院院使,掌管手工艺品制作。明初设将作司卿,后废并入工部。
1.同‘握𪘏’。2.亦作‘握齱’或‘握娖’,形容人行为局促或心胸、器量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