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文解字
十寸也。人手卻十分動脈爲寸口。十寸爲尺。尺,所以指尺䂓榘事也。从尸从乙。乙,所識也。周制,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皆以人之體爲法。凡尺之屬皆从尺。
十寸也。人手卻十分動脈爲寸口,十寸爲尺。尺,所以指尺規矩事也。從尸,從乙。乙,所識也。周制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皆以人之體爲法。凡尺之屬,皆從尺。
鍇注@臣鍇曰:「十分,一寸也。人所診脈處,五藏脈所會也。《家語》曰:『布指知尺,舒肱知尋。』《漢書》:武帝常讀東方朔上書,輒乙其處。是以乙爲記識也。」
段注@寸,十分也。《禾部》曰:十髮爲程。一程爲分。十分爲寸。又曰:律數十二。十二禾秒而當一分。十分而寸。《漢志》曰: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爲一分。十分爲寸。十寸爲尺。十尺爲丈。十丈爲引。而五度審矣。
段注@《寸部》下亦曰:人手卻一寸動𧖴謂在寸口。鄭注《周禮》曰:脈在大𠋫要在陽明寸口。疏云:陽明在大拇口本骨在高處與弟二口閒。寸口者,大拇口本高骨後一寸是也。按大拇口本高骨後一寸,許所謂人手卻十分也。卻者,𢇛也。𢇛者,拓也。人手竟又開拓十分得動脈在處,是曰寸口。凡寸在度取象於此。
段注@十其長是爲尺。
段注@逗。
段注@指尺當作指𢇛。聲之誤也。指𢇛猶標目也。用規榘之事。非尺不足以爲程度。尺居中。下可晐寸分。上可包丈引也。《漢志》曰:寸者,忖也。尺者,蒦也。尺𢇛蒦三字同韵。
段注@主也。
段注@會意。昌石切。古音在五部。古書亦借赤爲之。毛晃曰:宋時案牘如此。
段注@逗。
段注@漢武帝讀東方朔《上書》未盡。輒乙其處。題識之意也。以榘尺記識所度,故從乙。
段注@寸法人寸口。尺起於寸。咫法中婦人手。尋八尺也。法人㒳臂之長。常倍尋。或曰:常當作丈。周制,八寸爲尺。十尺爲丈。人長八尺,故曰丈夫。《人部》曰:仞,伸臂一尋也。是仞尋無二。而此尋仞並舉。疑許主七尺曰仞之說。《人部》之解出後人改竄。非許原文。說詳《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