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县,行政区划单位。周朝已有县并。春秋时秦、晋、楚等强国将兼并之地设县,多位于边境。后逐区将县制推广至内地,边远地区设郡。秦统一天下后确立郡统县的体制,后世沿袭。隋唐以后县归府或州管辖。辛亥革命后直属省或特别区。新中国成立后,县或者隶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隶属自治州、省辖市。
2.
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注
——春秋·左丘明《左传·哀公二年》
2.
《周书·作雒篇》:千里百县,县有四郡。 杜预 注
千里百县,县方百里;县有四郡,郡方五十里。 陆德明 释文
2.
《周书·作雒篇》:千里百县,县有四郡。 杜预 注
千里百县,县方百里;县有四郡,郡方五十里。 陆德明 释文
2.
﹝秦﹞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
——西汉·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
2.
秦改封建为郡县,而不知郡县之名,自周时已有之。但后世郡大于县,周时则县大于郡耳。
——清·王应奎《柳南随笔》
3.
将某地设置为县。
3.
遂入陈,杀夏征舒,𮝹诸栗门。因县陈。注
——春秋·左丘明《左传·宣公十一年》
3.
灭陈以为楚县。 杜预 注
3.
﹝虎牢﹞秦以为关,汉乃县之。
——北魏·郦道元《水经注·河水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