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分列。
1.
件,分也。从人,从牛。牛,大物,故可分。
——东汉·许慎《说文·人部》
1.
若名级相应者,即于黄素楷书大字,具件阶级数,令本曹尚书以朱印印之。
——北朝北齐·魏收《魏书·卢同传》
1.
谨件先皇子孙,勒诸贞石。
——唐·洪满《大唐故赠司徒荆州大都督兗安二州都督郑绛潞三州刺史上柱国郑惠王石记》
2.
可参考‘件目’、‘件物’、‘件头’、‘原件’等相关释义。
2.
其余郡县之请奏,贺庆之常礼,因亦附之于件目。
——唐·元稹《叙奏》
2.
站内槽前鞍辔、苫毡、绳索,一切件物须要完整。
——元《元典章·兵部三·使臣》
2.
说是公正严明的局长不徇私情,签呈上面连个批示也不肯写,就原件退下来了。
——当代·王西彦《一个小人物的愤怒》
2.
骡夫道:”一个人儿不行,你瞧不得那件头小,分量够一百多斤呢。“
——近代·文康《儿女英雄传》
3.
指案卷、奏状、文书等文件。
3.
明公鉴达幽微,平心过物,今所考校,必无阿枉,脱有前件数事,未审何以裁之?
——唐·魏征《北史·房彦谦传》
3.
然臣所奏前件状者,固是陛下所悉见知。
——唐·陈子昂《安宗子科》
3.
﹝据探报﹞河南府见被金人占据……县本府管下福昌、永宁、伊阳三县,番贼不曾前去,止有河南府钤辖李兴人兵往来私掠财物,及据伊阳县申亦为上件李兴事理。
——宋·岳飞《奏李兴吴琦转官状》
3.
如有必须面奏之件,京津伊迩,往返亦便。
——当代《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武昌起义清方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