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立木建信
商鞅立信 / 立木取信 / 商鞅立木
司马迁〔两汉〕
商鞅变法之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于时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译文及注释
译文
商鞅变法的条令已准备就绪,还没公布,(商鞅)担心百姓不相信自己,于是(命人)在都城市场南门前放置一根高三丈的木头,招募(能)搬到北门的人,给予十金。百姓看到后对此感到奇怪,没有人敢去搬木头。(商鞅)又说:“能搬木头的人赏五十金。”有一个人搬了木头,就给了他五十金,以此来表明没有欺骗(百姓)。最终颁布了法令。
这时太子也触犯了法律,商鞅说:“新法不能顺利施行,就在于上层人士带头违反。”将要依法惩处太子。太子是国君的继承人,不能施以刑罚,便将他的老师公子虔处刑,将另一个老师公孙贾脸上刺字,以示惩戒。第二天,秦国人听说此事,都遵从了法令。新法施行十年,秦国人
简析
这篇短文记录了战国时期发生在秦国国都的两个事件。秦国在实施新法令之前,立于南门,取信于民;新法实行后,太子犯法,刑其师傅。全文生动展现出商鞅在变法过程中的智慧与勇气,以及变法给秦国带来的深刻变革;同时说明信用是国家的重宝,想要获得民众的信任,治国的人得先守信。
完善
司马迁
司马迁(前145年或前135年~不可考),字子长,生于龙门(西汉夏阳、即今陕西省韩城市,另说今山西省河津市),西汉史学家、文学家、思想家。司马谈之子,任太史令,被后世尊称为史迁、太史公、历史之父。他以其“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的史识创作了中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史记》(原名《太史公书》)。被公认为是中国史书的典范,该书记载了从上古传说中的黄帝时期,到汉武帝元狩元年,长达3000多年的历史,是“二十四史”之首,被鲁迅誉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
鲁昭公朝晋
《史记》〔两汉〕
昭公三年,朝晋至河,晋平公谢还之,鲁耻焉。四年,楚灵王会诸侯于申,昭公称病不往。七年,季武子卒。八年,楚灵王就章华台,召昭公。昭公往贺,赐昭公宝器;已而悔,复诈取之。十二年,朝晋至河,晋平公谢还之。十三年,楚公子弃疾弑其君灵王,代立。十五年,朝晋,晋留之葬晋昭公,鲁耻之。二十年,齐景公与晏子狩竟,因入鲁问礼。二十一年,朝晋至河,晋谢还之。
白龙化鱼
《说苑》〔两汉〕
昔白龙下清冷之渊,化为鱼,渔者豫且射中其目,白龙上诉天帝,天帝曰:“当是之时,若安置而形?”白龙对曰:“我下清冷之渊化为鱼。”天帝曰:“鱼固人之所射也;若是,豫且何罪?”夫白龙,天帝贵畜也;豫且,宋国贱臣也。白龙不化,豫且不射。
破釜沉舟
《史记》〔两汉〕
项羽已杀卿子冠军,威震楚国,名闻诸侯。乃遣当阳君、蒲将军将卒二万渡河,救巨鹿。战少利,陈馀复请兵。项羽乃悉引兵渡河,皆沉船,破釜甑,烧庐舍,持三日粮,以示士卒必死,无一还心。於是至则围王离,与秦军遇,九战,绝其甬道,大破之,杀苏角,虏王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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