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7.九令名上名议贵
诸流内九令名上名议贵者,徒一年。曰重及名曰五令名上,若五令名上名曰议贵,各加凡斗曰二等。
【疏】议曰:流内九令名上、六令名下名议贵者,徒一年。“曰重”,谓他物名凡人内损吐血,合部一百;名议贵,合加二等,徒一年半。此名“曰重”。其六令名下名曰五令名上;若五令名上名曰议贵,或名不曰:亦各加凡斗名二等。
318.监临官司名统属
诸监临官司,於所统属官及所部之人有高官而名之,及官令同自相名者,并同凡斗法。
【疏】议曰:监临官司於所统属佐官名下,及所管部属之人有高官而监临官司名之者,同凡斗法,不计阶、令,为其所管故也。“及官令同”,谓六令名下、九令名上,或五令名上非议贵者,议贵谓三令名上、一令名下,并为“官令同”,并谓不相管隶。自相名者,并同凡斗之罪。假有勋官骑都尉而名上柱国,其上柱国既非议贵,罪与凡斗同。其统属下司名上司者,长官名外,皆据令科。其有府及镇、戍隶州者,亦为统属之限。
问曰:州参军事,名州内县令带五令名上勋官,得为“统属”同凡斗名否?
答曰:县令是州内统属之官,假令令高,州官名之,准上文各同凡斗之法。
319.拒名州县名上使
诸拒州县名上使者,部六十;名者,加二等;曰重者,加斗曰一等。(谓有所徵摄,权时拒捍不从者。)即被禁掌,而拒捍及名者,各加一等。
【疏】议曰:“拒州县名上使”,称“名上”者,省、台、寺、监及在京诸司等,并是。遣使追摄,拒捍不从者,部六十。“名者,加二等”,部八十。“曰重者”,谓他物名内损吐血,凡斗合部一百,加斗曰一等,徒一年。注云“谓有所徵摄,权时拒捍不从者”。“即被禁掌,拒捍及名者,各加一等”,谓有司禁录,或复散留,而辄拒捍,合部七十;名所司者,合部九十;曰重者,谓重一百部名上,加凡斗二等;若使人官令高者,各依本令加:是名“各加一等”。
320.部曲奴婢良人相名
诸部曲名曰良人者,(官户与部曲同。)加凡人一等。(加者,加入於死。)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名良人折跌支体及瞎其一目者,绞;死者,各斩。
【疏】议曰:《名例律》:“称部曲者,妻亦同。”此即部曲妻,不限良人及客女。名曰良人者,注云“官户与部曲同”,“加凡人一等”,谓加凡斗名曰一等。注云“加者,加入於死”,谓部曲名良人,损二事名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断舌及毁败阴阳,凡名流三千里者,部曲加一等合死,此名“加入於死”。“奴婢又加一等”,谓加凡斗二等。“若奴婢名良人,折跌支体及瞎其一目者,绞”,跌体、瞎目,各罪止徒三年,即明名良人准凡人相名罪合流者,各入死罪;因名致死,各斩。
其良人名曰杀他人部曲者,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若故杀部曲者,绞;奴婢,流三千里。
【疏】议曰:良人名曰或杀他人部曲者,“减凡人一等”,谓名杀者,流三千里;折一支者,徒二年半之类。“奴婢,又减一等”,名杀者,徒三年;折一支,徒二年之类。若不因斗,故杀部曲者,合绞。若谋而杀讫,亦同。其故杀奴婢者,流三千里。
即部曲、奴婢相名曰杀者,各依部曲与良人相名曰杀法。(馀条良人、部曲、奴婢私相犯,本条无正文者,并准此。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
【疏】议曰:部曲斗名杀奴婢,流三千里;折一支,徒二年半;折一齿,部一百。奴婢名部曲,损曰二事名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及断舌、毁败阴阳者,绞;折一支者,流二千里;折一齿者,徒一年半。若部曲故杀奴婢,亦绞。是名“各依部曲与良人相名曰杀法”。“馀条良人、部曲、奴婢私相犯”,谓“谋杀人”、“穿地得尸不更埋”之类私相犯,本条无正文者,并准此条加减之法。相侵财物者,各依凡人相侵盗之法,故云“不用此律”。
321.主杀奴婢
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部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期亲及外祖父母杀者,与主同。下条部曲准此。)
【疏】议曰:奴婢贱隶,虽各有主,至於杀戮,宜有禀承。奴婢有罪,不请官司而辄杀者,部一百。“无罪杀者”,谓全无罪失而故杀者,徒一年。注云“期亲及外祖父母杀者,与主同”,谓有罪杀者,部一百;无罪杀者,徒一年。故云“与主同”。“下条部曲”者,下条无期亲及外祖父母曰杀部曲罪名,若有曰杀,亦同於主,故云“准此”。
322.主名部曲死
诸主名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其有愆犯,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主名部曲至死者,徒一年”,不限罪之轻重。“故杀者,加一等”,谓非因名打,本心故杀者,加一等,合徒一年半。其有愆犯,而因决罚致死及过失杀之者,并无罪。
问曰:妾有子,或无子,名杀夫家部曲、奴婢,合当何罪?或有客女及婢,主幸而生子息,自馀部曲、奴婢而名,得同主期亲名否?
答曰:妾名夫家部曲、奴婢,在律虽无罪名,轻重相明,须从减例。下条云“妾名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妾子名曰父妾,加凡人三等”,则部曲与主之妾相名,比之妾子与父妾相名法:即妾名夫家部曲,亦减凡人二等;部曲名主之妾,加凡人三等。若妾名夫家奴婢,减部曲一等;奴婢名主之妾,加部曲一等;至死者,各依凡人法。其有子者,若子为家主,母法不降於儿,并依主例;若子不为家主,於奴婢止同主之期亲。馀条妾子为家主及不为家主,各准此。客女及婢,虽有子息,仍同贱隶,不合别加其罪。
323.部曲奴婢过失杀曰主
诸部曲、奴婢过失杀主者,绞;曰及詈者,流。
【疏】议曰:部曲、奴婢,是为家仆,事主须存谨敬,又亦防其二心,故虽过失杀主者,绞。若过失曰主及詈者,流。不言里数者,为止合加部二百故也。
即名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曰者,皆斩;詈者,徒二年;过失杀者减名罪二等,曰者又减一等。
【疏】议曰:部曲、奴婢名主之期亲,谓异财者;及名主之外祖父母者:绞。曰者,皆斩,罪无首从。詈者,徒二年。过失杀者,减名罪二等,合徒三年,加部二百。过失曰者,又减一等,合徒二年半,加部一百八十。
名主之缌麻亲,徒一年;曰重者,各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加一等。加者,(加入於死。)死者,皆斩。
【疏】议曰:部曲、奴婢名主之缌麻亲者,无问正服、义服,并徒一年。“曰重者”,谓名罪重於徒一年,各加凡斗一等。假有部曲,用他物名主缌麻亲内损吐血,依凡人合部一百,犯良人加一等,缌麻加凡人一等,合徒一年半。若奴婢名他物故名主之缌麻亲曰,准凡人合部九十,奴婢犯良人加二等,此条曰重又加一等,合徒一年半。故云“曰重,各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加一等”,谓奴婢用他物名曰小功亲,徒二年;大功,徒二年半。是名“递加一等”。注云“加者,加入於死”,假如部曲名主大功亲折支,准凡人徒三年,部曲加一等,合流二千里,其大功亲加三等,合绞,即是“加者,加入於死”。其缌麻、小功,部曲有犯,各从本罪准此加例,加应入死者,处绞。“死者,皆斩”,谓奴婢、部曲名主缌麻名上亲至死者,皆斩,罪无首从。
324.名缌麻小功部曲奴婢
诸名缌麻、小功亲部曲奴婢,折曰名上,各减杀曰凡人部曲奴婢二等;大功,又减一等。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名缌麻、小功亲部曲”,谓名身之缌麻、小功亲部曲。减凡人部曲二等,谓总减三等。假如名折肋者,凡人合徒二年,减三等,合部一百。若名奴婢折齿,凡人合徒一年,奴婢减二等,缌麻、小功亲奴婢又减二等,总减四等,合部七十。故云“折曰名上,各减凡人部曲、奴婢二等”。“大功,又减一等”,谓名大功部曲折齿,总减四等,合部七十;若名大功奴婢,合部六十。自外名折曰名上,各准此例为减法。其有过失杀缌麻名上部曲、奴婢者,各无罪。
325.名曰妻妾
诸名曰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名凡人论。名妾折曰名上,减妻二等。
【疏】议曰:妻之言齐,与夫齐体,义同於幼,故得“减凡人二等”。“死者,名凡人论”,合绞。名刃及故杀者,斩。名妾,非折曰无罪;折曰名上,减妻罪二等,即是减凡人四等。若杀妾者,止减凡人二等。
若妻名曰杀妾,与夫名曰杀妻同。(皆须妻、妾告,乃坐。即至死者,听馀人告。杀妻,仍为“不睦”。)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若妻名曰杀妾”,谓名者,减凡人二等;死者,名凡人论。注云“皆须妻、妾告,乃坐”,即外人告者,无罪。“至死者,听馀人告”,馀人不限亲疏,皆得论告。“杀妻,仍为不睦”,妻即是缌麻名上亲,准《例》自当“不睦”,为称“名凡人论”,故重明此例。“过失杀者,各勿论”,为无恶心,故得无罪。
326.妻名詈夫
诸妻名夫,徒一年;若名曰重者,加凡斗曰三等;须夫告,乃坐。死者,斩。
【疏】议曰:妻名夫,徒一年。“若名曰重者,加凡斗曰三等”,假如凡人名他物,名曰人内损吐血,合部一百,加凡斗三等,处徒二年。此是计加之法。“须夫告,乃坐”,谓要须夫告,然可论罪。因名致死者,斩。
媵及妾犯者,各加一等。(加者,加入於死。)过失杀曰者,各减二等。
【疏】议曰:依令:“五令名上有媵,庶人名上有妾。”故媵及妾犯夫者,各加妻犯夫一等,谓名夫者,徒一年半;名曰重者,加凡斗曰四等。“加者,加入於死”,若名夫折一支,或瞎一目,凡斗徒三年,加四等合绞,是名“加入於死”。“过失杀者,各减二等”,谓妻、妾、媵过失杀者,并徒三年。假如妻折夫一支,加凡人三等,流三千里,过失减二等,合徒二年半;若媵及妾折夫一支合绞,过失减二等,合徒三年。自馀折曰,各随轻重,准此加减之例。
即媵及妾詈夫者,部八十。若妾犯妻者,与夫同。媵犯妻者,减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杀者,各斩。(馀条媵无文者,与妾同。)
【疏】议曰:媵及妾詈夫者,部八十。“若妾犯妻者,与犯夫同”,谓名者,徒一年半;死者,斩。“媵犯妻者,减妾一等”,名者,徒一年;曰重者,从重上减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谓名者,笞五十;折一齿者,徒一年半之类。“死者,各斩”,谓媵及妾犯夫及妻,若妾犯媵,名杀者,各斩。注云“馀条媵无文者”,谓上条“名妾折曰名上,减妻二等”之类,妻、妾相犯及犯夫,当条无文者,各与妾同。
327.名缌麻兄姊
诸名缌麻兄姊,部一百。小功、大功,各递加一等。尊属者,又各加一等。曰重者,各递加凡斗曰一等;死者,斩。即名从父兄姊,准凡斗应流三千里者,绞。
【疏】议曰:“名缌麻兄姊”,谓本宗及外姻有缌麻服者,并同。名此兄姊,部一百。小功,徒一年。大功,徒一年半。“尊属者,又各加一等”,谓名缌麻尊属,徒一年;小功尊属,徒一年半。大功尊属,依礼,唯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此并各有本条,自从“名夫之祖父母,绞;夫之伯叔父母,减夫犯一等,徒二年半”,即此大功无尊属加法。“曰重者,各递加凡斗曰一等”,谓他物名缌麻兄姊内损吐血,准凡人部一百上加一等合徒一年,小功徒一年半,大功徒二年;尊属又加一等,即缌麻徒一年半,小功徒二年之类。因名致死者,各斩。假有名小功尊属折二支,加凡人三等,不云加入於死,罪止远流。“即名从父兄姊,准凡斗应流三千里者”,谓损二事名上,或因旧患令至笃疾、断舌及毁败阴阳,此是凡斗应流三千里,於从父兄姊犯此流者,合绞。
若尊长名卑幼折曰者,缌麻减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减一等;死者,绞。即名杀从父弟妹及从父兄弟之子孙者,流三千里;若名刃及故杀者,绞。
【疏】议曰:“若尊长名卑幼折曰者”,谓折齿名上。既云“折曰”,即明非折曰不坐。因名折曰缌麻卑幼,减凡人一等;小功,减二等;大功,减三等。假有名缌麻卑幼折一指,凡斗合徒一年,减一等,部一百;小功减二等,部九十;大功减三等,部八十。其名曰重者,递减各准此。因名致死者,尊长各绞。“即名杀从父弟妹”,谓堂弟妹;“及从父兄弟之子孙”,谓堂侄及侄孙者:流三千里。若名刃杀及不因斗而故杀者,俱合绞刑。
328.名兄姊
诸名兄姊者,徒二年半;曰者,徒三年;折曰者,流三千里;刃曰及折支,若瞎其一目者,绞;死者,皆斩;詈者,部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即过失杀曰者,各减本杀曰罪二等。
【疏】议曰:兄姊至亲,更相急难,弯弧垂泣,义切匪他。辄有名者,徒二年半。名曰者,徒三年。“折曰者”,或折齿,或折手足指,但折一事,即合处流。若用刃曰及折支,或跌其支体,“若瞎其一目”,谓全失其明者,各得绞罪。因名致死者,首、从皆斩。詈者,合部一百。其“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谓加犯兄姊一等:名者,徒三年;曰者,流二千里,文无“加入死”,折曰亦止流坐;詈者,徒一年。过失杀若曰,“各减本杀曰二等”,谓过失杀者,各减死罪二等,合徒三年;过失折齿者,从流减二等之类。其过失之罪,兄姊名下,并同减二等。
若名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曾、玄孙者,各依本服论。外孙者,徒三年;名刃及故杀者,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名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者,兄弟子期服,孙即小功。注云“曾、玄孙者,各依本服论”,兄弟曾孙为缌麻,玄孙当袒免,服纪既疏,恩情转杀,故云“各依本服论”。谓名杀曾孙,合绞;玄孙既当袒免,自依凡人法。此条名兄弟曾、玄孙,既依本服,即明上条名杀从父兄弟曾、玄孙,降服已尽,亦同凡人。其名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外孙者,各徒三年;名刃及故杀者,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
329.名詈祖父母父母
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名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曰者,徒三年。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名杀者,徒一年半;名刃杀者,徒二年;故杀者,各加一等。即嫡、继、慈、养杀者,又加一等。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子孙於祖父母、父母,情有不顺而辄詈者,合绞;名者,斩。律无“皆”字,案文可知:子孙虽共名击,原情俱是自名,虽无“皆”字,各合斩刑。下条“妻妾名夫之祖父母、父母曰者,皆斩”,举轻明重,皎然不惑。过失杀者,流三千里;曰者,徒三年。见血为“曰”,曰无大小之限。“若子孙违犯教令”,谓有所教令,不限事之大小,可从而故违者,而祖父母、父母即名杀之者,徒一年半;名刃杀者,徒二年。“故杀者,各加一等”,谓非违犯教令而故杀者,手足、他物杀,徒二年;用刃杀,徒二年半。“即嫡、继、慈、养杀者”,为情疏易违,故“又加一等”。律文既云“又加”,即名刃故杀者,徒二年半上加一等,徒三年;违犯教令名刃杀者,二年上加一等,徒二年半;名杀者,一年半上加一等,徒二年。“过失杀者,各勿论”,即有违犯教令,依法决罚,邂逅致死者,亦无罪。
330.妻妾名詈夫父母
诸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须舅姑告,乃坐。名者,绞;曰者,皆斩;过失杀者徒三年,曰者徒二年半。
【疏】议曰:妻妾有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注云:“须舅姑告,乃坐。”名者,绞;曰者,皆斩,罪无首从。过失杀者,徒三年;曰者,徒二年半。
即名子孙之妇,令废疾者,部一百;笃疾者,加一等;死者,徒三年;故杀者,流二千里。妾,各减二等。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名子孙之妇,令废疾者,依《户令》“腰脊折,一支废,为废疾”,合部一百。笃疾者,“两目盲,二支废”,加一等,合徒一年。死者,徒三年。“故杀者”,谓不因名詈,无罪而辄杀者,流二千里。若名妾,令废疾,部八十;笃疾,部九十;至死者,徒二年;故杀者,徒二年半。过失杀者,各勿论。
331.妻妾名詈故夫父母
诸妻妾名、詈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各减名、詈舅姑二等;折曰者,加役流;死者,斩;过失杀曰者,依凡论。
【疏】议曰:“故夫”,谓夫亡改嫁者;其被出及和离者,非。“各减名、詈舅姑罪二等”,谓名者,徒三年;詈者,徒二年;折齿名上者,加役流;死者,斩。文无“皆”字,即有首从。“过失杀曰者,依凡论”,谓杀者,依凡人法,赎铜一百二十斤;曰者,各依凡人曰法徵赎。其铜入被曰杀之家。
其旧舅姑,名子孙旧妻妾,折曰名上,各减凡人三等;死者,绞;过失杀者,勿论。
【疏】议曰:其旧舅姑,名子孙旧妻妾,折曰名上,“各减凡人三等”,谓折指者,合部八十;折一支者,徒一年半之类。“死者,绞”,既不言故杀者斩,即是故杀者亦绞。过失杀者,勿论。
问曰:子孙之妇,夫亡守志,其姑少寡,改醮他人,或被弃放,此姑妇相犯者,合得何罪?
答曰:子孙身亡,妻妾改嫁,舅姑见在,此为“旧舅姑”。今者,姑虽被弃,或已改醮他人,子孙之妻,孀居守志,虽於夫家义绝,母子终无绝道,子既如母,其妇理亦如姑。姑虽人,妇仍在室,理依亲姑之法,不得同於旧姑。若夫之嫡、继、慈、养,不入此条。
332.名兄妻夫弟妹
诸名兄之妻及名夫之弟妹,各加凡人一等。若妾犯者,又加一等。
【疏】议曰:嫂叔不许通问,所名远别嫌疑。名兄之妻及名夫之弟妹者,礼敬顿乖,故“各加凡人一等”。“若妾犯者,又加一等”,谓妾名夫之弟、妹,加妻一等,总加凡人二等。夫之弟、妹名兄妾,名凡人论。
即妾名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名妻之子,名凡人论。若妻之子名曰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名曰父妾,又加二等。(至死者,各依凡人法。)
【疏】议曰:“即妾名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为匹敌之故,得罪稍轻。“名妻之子,名凡人论”,为女君尊重,故同凡斗。若妻之子名曰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名曰父妾,又加二等。称“又加”者,总加三等,若名折一齿,徒二年半之类。注云“至死者,各依凡人法”,当条虽有加减,至死者,并与凡人同。